第十一条

有效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