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汛期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