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七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旅游发展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