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海事、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以及报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