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