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