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