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