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