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