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