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第十七条有效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五)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