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废弃物、垃圾、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