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倾倒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应当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