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该工程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