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区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