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保护体系、防灾减灾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并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