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从事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