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