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