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六条有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规划方案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