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七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民族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文化、地震、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宗教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