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五条有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