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通信、电力、卫生等抗震救灾保障能力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活动的开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