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通信、电力、卫生等抗震救灾保障能力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活动的开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