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三条有效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部署并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志愿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完成任务后,应当向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申请撤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