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义务提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

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产生的成果应当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实行共享。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