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区、部门之间的应急协作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