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六条有效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