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