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需要提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前款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未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