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