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四条有效本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