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由审批的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和监督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的中期或者后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