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