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