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