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采取措施保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