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采取措施保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