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建立健全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防震减灾联络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