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