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办理出口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