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免领许可证件,由海关登记放行,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