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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货物在区内销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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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