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具备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