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和保税区管委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对保税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