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保税区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