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的,应当由保税区管委会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