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标准保管快递运单、电子档案和保管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