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