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故积压邮件、快件和汇款;

(二)强迫、误导或者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业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野蛮分拣,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邮件、快件;

(四)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损害用户利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