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无故积压邮件、快件和汇款;(二)强迫、误导或者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业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三)野蛮分拣,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邮件、快件;(四)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损害用户利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