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转让或者改变划拨土地和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途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