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