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