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

(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