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